原告陈**诉被告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奎、陈*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陆旻琦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徐*、第三人广西海川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2年7月初,原、被告经充分协商后达成协议,被告将其拥有的桂林市宏信公司15%的股权以28.1万元转让给原告,同时约定:原告上述股权转让款全部付清后3日内被告全力配合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达成后,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将上述股权转让款28.1万元全部支付给原告。其中28万元通过电汇到被告指定账户,另1000元现金支付给被告。原告已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全面履行了支付股权款义务,但被告收到钱后反悔,至今没有配合原告办理股权变更过户手续。原、被告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完全自愿且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