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月11日,锦皇园公司与杨**签订的《合同》约定“甲方(锦皇园公司)愿将建筑物c区折价抵债,双方款项实行长退短补,乙方(杨**)同意接受c区”;2011年7月4日双方签订的《交工协议》约定“如因甲方(锦皇园公司)原因拖延推迟不办手续,乙方(杨**)将只负责c区自己的房产看护和经营管理,ab区将由甲方自己看护管理”;2011年11月9日双方签订的《承诺...(本文书还有38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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