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诉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永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诉称,2012年7月7日至2012年8月21日期间,被告就宜良七星新发村进行坡改梯水池、挖树塘等工程,约定租用原告所有的沃尔沃和普什两台挖机帮其施工,沃尔沃台班171小时,普什台班165.7小时,沃尔沃每小时160元,普什每小时200元。结算后被告共欠原告台班费60500元,被告签下欠款单,约定201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过期不付按每天1%的迟纳金加收。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两台挖机的台班费60500元、拖板费1200元、石工工资2100元,合计63700元,并承担未按期付款所产生...(本文书还有1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