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永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龙**、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2年7月7日至2012年10月8日期间,被告张**就宜良七星新发村进行坡改梯、挖水池、挖树塘等工程,租用原告所有的日立70型挖机帮其施工,每小时160元,进出场拖板费600元,驾驶员生活由其免费提供。工程完工后结算工作时间为452.8小时,被告写下了欠款单,约定该款于2012年10月10日一次性付清,并约定到期不还按每天1%的迟纳金加收。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支付日立70型挖机台班费73048元、驾驶员伙食费270元,合计73318...(本文书还有1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