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15日晚7时许,被告人石*得知曾殴打过其的姚**在西北铜,便纠集乔**、陈**、焦**、张**、杨**(均已判刑)预谋后,在原西北铜加工厂通勤车站附近,持木棒、砍刀在被害人姚**头部、背部、腿部等处进行殴打,将其致伤,后姚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石*潜逃,于2011年11月25日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姚**头部被钝器打击,致颅骨骨折,硬膜下出血,急性脑水肿,脑组织挫伤等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杜某某的报案材料证实:1997年10月15日晚饭后,其出来遛弯,走到振兴桥”头处,遇见一老太太慌里慌张的喊快打电话,有个小伙被打死了”,其当即去电话亭电话报警。
2、同案罪犯张**的供述证实:1997年10月15日晚饭后,其去杨**家,石*、焦**、陈**、杨**商量要打姚**,其去乔**家叫上乔**,后看见石*和陈*粱各拿着一根木棒,在通勤车站找到姚**后,其和乔**威胁跟姚**一起的小伙让他不要管,其听到石*他们打起来便跑过去,见焦**、杨*...(本文书还有2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