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男,1979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上诉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缘公司)因与上诉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再****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慧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任**,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慧缘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再****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支持慧缘公司的原审答辩意见;3.陈*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针对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情形,约定了三个违约责任的选项,即:买受人退房、买受人不退房及其他,而买受人仅勾选了买受人退房选项,没有选择另外两个选项。这表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最终明确约定了买受人退房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即买受人放弃了在不退房情况下由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本文书还有4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