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石油化工设计院与被告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雪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雷凯、审判员郭福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石油化工设计院委托代理人李**、葛**,被告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因负债沉重,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贵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贵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辽0104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原告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7)辽0104破申****号《决定书》,指定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担任原告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依法委托辽宁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进行破产审计,2018年4月30日,后者出具《审计报告》(辽天运会审(2018)29号),记载2000年原告投资人为沈阳市石油化学工业管理...(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