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邓**、谷某某犯贩卖毒品一案,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耒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邓**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衡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一个月后,同年12月17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融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及其辩护人江*、上诉人邓**及其辩护人吴**与原审被告人谷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原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的某一天,被告人陈*以10000元的价格从一个叫“矮子”(基本情况不详,现在逃)的人手中购买了100克冰毒及将近100粒的麻古,除自己吸食一部分外,另还将毒品通过被告人邓**、谷某某卖给吸毒人员谢*某等人吸食。被告人邓**于2012年9月份左右与被告人陈*同居。2013年7月上旬,被告人陈*见被告人邓**知道其在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就要邓**帮其介绍贩卖毒品,被告人邓**表示同意。被告人邓**因为经常乘坐出租摩托车认识了被告人谷某某(出租摩托车司机),被告人谷某某因此知道了邓**在送毒品麻古和冰毒一事。被告人邓**便带被告人谷某某和被告人陈*见了面,被告人陈*和被告人谷某某约定:被告人谷某某帮被告人陈*送一次毒品,给10元车费,被告人谷某某表示同意。具体贩卖毒品事实如下:
1、2013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吸毒人员谢*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邓**,叫其到耒阳市双隆宾馆**房间内陪睡觉。被告人邓**到双隆宾馆**房间与谢*某发生了性关系后聊天的时候,谢*某问被告人邓**能不能买到毒品麻古和冰毒,被告人邓**答应帮其去找一下。天亮起床后,邓**回到其出租房,对被告人陈*说了谢*某要买毒品的事。被告人陈*就从家里拿了一个货(一粒麻古及约1克冰毒)交给被告人邓**。当日16时许...(本文书还有74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