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符**、符**、符**的法定代理人魏**。
六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通州人社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向通州人社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诉讼通知书,因第三人魏**、符**、张**、符**、符**和符**(以下简称第三人)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曾**的委托代理人杨**,通州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左**,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0月30日,通州人社局作出京通人社工伤认(22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符学朋与北京立信鹏达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石材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5月30日18时15分,符学朋在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与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符学朋当场死亡,此次事故中符...(本文书还有4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