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昆明驰飞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2)官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法律事实:本案被告承建了长丰星云园经适房部分项目建设。2010年5月27日,与原告郝**达成《长丰星云园粉刷协议》。双方约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被告将**栋**栋上部及地下室和车库划分的所有粉刷工作交给原告完成。工作内容为1、所承包范围的粉刷**楼层的找平,防水所要的凹卷;2、粉刷所要用的机具、灯线,通道的照明灯,粉刷所需水管等材料;3、抹灰面的抹前湿润、拉毛、钉挂钢丝网和防裂纤维,搭设抹灰的操作架和运输道,砂浆拌制及运输以及抹灰的全部操作工序。并以括号注明的方式约定:凡地面砖和墙面砖不包括在合同单价内要做另谈单价。协议对质量标准、进度计划、文明施工、安全均作了约定。约定承包单价“综合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45元”。同时条款约定工程...(本文书还有4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