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辉,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刘**与被告王**、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告王**、郑**委托代理人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于2016年1月15日借原告现金11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拒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
被告王**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伙纠纷,双方因合伙干工程曾有经济往来,本案所诉的借款事实不存在。
被告郑**辩称,因原告与王**干工程存在纠纷,被告对双方的合伙关系以及履行情况不知情,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本文书还有1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