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王**、第三人肖*、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肖*、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解除对原告购买第三人肖*名下位于郑州市郑*新区××楼××单元××号(房产证号:豫(20**)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63425号)的强制执行,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2、确认原告与第三人肖*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确认该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3日,原告与第三人肖*在中介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肖*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405万元。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第三人肖**丈夫王**支付5万元,于2017年8月11日分三次向肖*支付195万元。第三人肖*...(本文书还有2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