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弼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弼诺公司)、比奥罗*加(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奥罗*司)、上海外服(四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服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弼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石**,比奥罗*司的委托代理人关*,上海外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15日入职,与第二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于2015年9月1日起,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为原告发放工资。2018年4月30日,第一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三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567.2元;二、三被告支付原告报销费36328元;三、三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4月份工资6070.9元;四、三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8373.6...(本文书还有4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