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同市三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等十六人股权纠纷一案,原由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同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三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12)晋民终字第8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大同中院重审后作出(2012)同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三江公司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王**,被上诉人李**等16人的诉讼代表人杜**、王**,委托代理人肖**、朱*,原审第三人大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焦*、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同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1992年8月26日,政协大同市委员会办公厅为了解决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待业子女就业问题,其作为主管部门向大同市工商局申请开办大同市三江实业总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为借云中铁合金厂的借款,住所地系租用大同市政协办公楼3间,企业性质为集体,归属大同市劳动服务公司行业管理。
法定代表人王**。1993年11月,在中办发(1993)号文“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规定要求下,大同市政协免去了时任政协经济处副处长王**三江实业公司经理的职务,任命王**为经理,但未在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1995年5月,市政协办公厅批准三江实业总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18.40万元,其中有三江实业净资产317万元作为集体股,个人股金基金(鲍**、王*、李**、蒋**)72.8万元,自然人(14名)股东出资28.6万元。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作为改制后公司的集体股基...(本文书还有6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