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两审法院查明认定为:“赵**主张在新建房屋时出资部分资金,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任*予以否认,按照常理当时赵**与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作为家庭成员当时赵**与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作为家庭成员且发于直接受益人之一,应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故应视其对该房院的重建有一定的劳动力投入”。然而法院这一认定,并没有任何证据,完全是主观臆断。并不能说明该院落的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也不能说明该院落为赵**所有。
2.原两审法院认定赵**依据(1992)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享有该院落的物权是错误的。该院落在进行宅基地摸底调查时,赵**谎称是其丈夫名下宅基地,已有证据证实该登记系错误登记。申请人向法院起诉撤销该登记,法院不予受理是以该证书已注销,其权利义务已终结。原两审法院据此认定赵**享有依赖利益完全是错误的。
3.原两审法院认定该院落房屋系申请人赠与被申请人完全错误。该院落部分房屋确实由任**夫妇暂时居住,但是让其居住并不意味着赠与,也并不意味着交付。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已证明是登记错误,更不能说明是申请...(本文书还有3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