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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山西九合*********因与被申请人山西金湛********及原审第三人河津市建*******、晋城市金*******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14)晋民申字第*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14-12
  •  
  • 【案例概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九合公司向本院递交《工程审核申请》提出,一、争议工程市场价约为100万元,金湛公司委托山西海正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代为催款主张的价格为1690176.92元,其向法院提交的结算书主张400多万元,差异巨大。二、九合公司与金湛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争议工程款的结算包含在给第三人的总包合同中。

    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九合公司申诉提出的主体问题。九合公司与金湛公司虽然只签订了《“馨园花厅”通风、防排烟工程施工合同》,而没有对涉案工程签订书面合同,但消防工程系金湛公司施工完成、原审第三人与金湛公司没有建立分包关系、九合公司已经实际接...(本文书还有58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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