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汾苏晋矿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临汾苏晋矿业有限公司诉张**、李**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张**、李**的住所地均在临汾市,故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了...(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