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袁**、韩**、袁*、袁*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市迎泽区郝*沟村委会(以下简称郝*沟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并民终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韩**、袁*、袁*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出卖的土地是原郝*沟大队开办砖厂的集体用地,是全体村民人人都有承包使用权的集体用地,并不是1982年实行农村土地承包时82年前村民承包到产的土地。被申请人私分卖地款依据的是2011年9月19日《民意测验表》确定的“以82年户口在册人口数,己分下口粮田,自留地的农民为准,平均分配”的分配方案和《决议卡》、《审议卡》,并不是82年前村民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也并不是原两审判决认定的“该草案未获通过,并未实施”。其行为损害了四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原判决适...(本文书还有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