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山西振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的再审请求为:1、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033号判决。2、要求被申请人山西振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再审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按山西振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资产的10%或按晨兴粮油经销店总投资数额的20-30年计。3、由诉讼造成的一切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申请人张**申请再审的理由为: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财贸学校1-2号商铺的承租人是再审申请人,该商铺被拆前**房屋负责人并未再和其它经营户签订过租用协议,也未和再审申请人签订过解除租...(本文书还有1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