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申**因与被申请人李**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市小店区石太高速铁路征地拆迁领导组办公室、太原市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请求确认再审申请人基于《“三项工程”引入太原枢纽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取得的权利内容无效,二审法院并未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和被申请人是否对其诉请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进行认定,直接认定再审申请人侵犯了被申请人的民事权益,要求再审申请人将取得的回迁安置房返回给被申请人。判决内容与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一致。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05年4月22日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书面协议,被申请人搬出约定由其使用的公房,并将该房屋交付给再审申请人...(本文书还有1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