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再审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临汾市人民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临民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再审申请人张**的再审请求为:l、撤销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临汾市人民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3、共赔偿伍佰叁拾陆万元整;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申请人张**的申请再审理由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山西省人民医院2010年12月申请的司法鉴定缺少主要病理材料,即作为诊断依据的病理切片,鉴定结论不客观,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再审申请人进行手术后,无任何不良反应,也未引起其他并发症,身体状况至今良好。如果再审申请人是癌症病人,依据90年代的医疗水平,很难达到如此好的治疗效果。再审申请人有理由推定二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病情存在误诊情况,再审申请人希望法院在查...(本文书还有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