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北岳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并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北岳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被告北岳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岳文艺社)成立于2010年9月9日,许可经营项目为出版发行文艺类图书及相关设计,营业期限自2010年9月9日至2030年9月7日止。
2011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书款现金15000元及编校费3000元,并将《律师是怎样炼成的》书稿交于被告。
2011年8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甲方(著作权人)王**,乙方(出版社)北岳文艺出版社,作品名称:律师是怎样炼成的,作者署名:王**。
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应于2011年8月25日前将上述作品的齐、清、定稿交付乙方(尽可能附电子文档)。双方约定版面字数(包括图表)为70万字。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交稿时的字数与双方约...(本文书还有44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