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西韩*乡西韩*村民委员会承包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同立终字第3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的再审请求是:1.撤销一、二审民事裁定;2.立案受理并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按每亩5.08万元的标准补偿再审申请人9.4亩地的差价144760元。事实与理由:
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982年再审申请人承包地共计12.4亩,因再审申请人常年打工在外,再审申请人的...(本文书还有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