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第一被申请人网通长治分公司无过错,与再审申请人鱼**受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不清。
1.第一被申请人的通信线杆倒地,砸伤再审申请人,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应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举证责任方,导致错误判决。2.第一被申请人架设的电杆、电缆、线路是否符合国家通讯线路的规定的标准,原审法院处于默然无视状态,本案中倒塌的电杆属于历史悠久、存在安全隐患的,且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各方均认可王**在伐树之前己经通知过该公司,但该公司却置之不理,从而发生了受伤案件。对于被申请人所有的电杆是否属于应拆除而未及时拆除的危险建筑物,原审法院并未审理查明。
二、原审...(本文书还有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