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江柱贵在未经林木所有权人江**等人同意,也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江某秀和黄某志砍伐江**等人位于藤县大黎镇上荣村六车组的“苦竹山”(地名)山上的杉木。经藤县佳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江柱贵雇请他人砍伐的杉木蓄积为14立方米。
另查明,案发后,藤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将被告人江柱贵盗伐的杉木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盗伐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江某锋于2014年4月15日向藤县森林公安局报案称其大伯江**和堂哥江**位于藤县大黎镇上荣村“苦竹山”的部分杉木被江柱贵盗伐。
(2)藤县大黎镇上荣村委会说明,证实上荣村西鸦组江**、江**等人与江柱贵林木纠纷地点在六车组“苦竹山”半山腰。该处林木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由江**父亲江*...(本文书还有3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