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与被告黄**、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莫杭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婷担任记录。原告农**的委托代理人韦*,被告黄**、黄**的委托代理人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诉称,2013年10月25日19时10分,在县道850线12km+90m处,黄**驾驶前照灯不合格的桂l******号小型轿车沿县道850线由田阳县五村乡往头塘镇方向行驶时,其驾驶的小轿车越过中心单实线与农**驾驶的桂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农**受伤,桂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1月18日,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农**在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8月4日,右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农**左手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左腕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左足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农**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损失:残疾赔偿金139830元、医疗费22415...(本文书还有5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