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庞**、陈**因与被上诉人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铁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由审判员董新永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叶萍和审判员杨*隆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组织各方进行调解。书记员凌洋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庞**及委托代理人付**、上诉人陈**及被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13日7时50分许,被告庞**驾驶被告陈**所有的未投保交强险的桂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康至赤江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竹仔塘村路段时,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行驶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庞**将车辆推离现场。经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山港大队作出第201206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未充分注意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行驶动态,以致发生险情时未能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避险,且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不负事故责任。2012年6月13日至2012年6月25日,原告杨**在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医院住院12天,医疗费39871.3元。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7月31日,原告在北海市人民医院住院36天,医疗费53616.1元。2012年8月3日至2012年8月26日,原告在北海市人民医院住院23天,医疗费22649.8元,其中由统筹支付18314.93元,个人账户396.8元,个人现金支付3938.07元。2012年8月31日至2012年9月12日,原告在北海市人民医院住院13天,医疗费9678.9元。2013年9月12日至2012年11月28日,原告在合浦县人民医院住院77天,医疗费41526.32元,其中医疗保险统筹支付35901.14元,原告账户支付174.87元,个人现金支付5449.13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庞**支付原告医疗费11000元。因两被...(本文书还有79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