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乡市英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姿公司)与被告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5000元,并返还原告运费797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业务需要,向南京市江宁区合作公司运送75机螺纹元件、75机方筒体设备。2018年7月19日,原告方**被告德邦公司辉县市张村乡营业部马红亮办理托运手续,将75机螺纹元件、75机方筒体7件共计2箱委托被告承运,单号:439205859,运费797元。在承运过程...(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