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男,1990年6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上诉人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安公司负责人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我公司不承担对李**的赔偿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罗**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本案事故中的电动车系案外人杨*所有,不是我公司所有。即使涉案电动车为我公司所有...(本文书还有2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