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酌情确定为黄**承担20%的责任即53713.71元,广联公司应承担80%的过错责任即214854.83元,因广联公司已垫付黄**医疗费45000元,故广联公司还应支付黄**169854.83元。此次事件造成黄**伤残,对其精神及身体造成了损害后果,广联公司理应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为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