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梁**辩称,我方向原告垫付了医疗费20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主张的医药费应根据其提供的证据计算,误工费根据事故发生时的标准支持6400元,护理费9600元无异议,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6000元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营养费应当依据医嘱,如果没有医嘱就不予认可。本案中,我司于2018年7月20日垫付了10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抵扣。
被告谭*、杨*辩称,杨*在交警队支付了25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2.渝br0x**号重型罐式货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三者险、不计免赔等险种;3.法院认为应由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4.渝br0x**号重型罐式货车实际车主是杨*,耀富汽车公司与该车仅属于挂靠关系;5.车主已在医疗费上垫付了25000元,理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6.因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故本案诉讼费不应由我司承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我司在原告亲属一案(2018)渝0242民初****号案件中,已经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全部支付,该事故责任的比例是二比八;3.我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4.关于原告诉请的赔偿,我司同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的代理人意见,并补充说明: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应当结合病历来核实,营养费应酌定...(本文书还有64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