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李**、李**、李**于2018年10月30日对执行查封、拍卖位于嘉禾县珠泉镇建设路**号**幢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李**、李**、李**称,请求法院解除、停止对案外人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嘉05**)的强制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向嘉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贵院准备将属于案外人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嘉0528,以下简称“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强制执行措施。事实上该房产归属于案外人,不能因被执行人的债务被强制执行。1.该房产于1995年建设,属于当时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王*女夫妻(也即案外人父母)的共同财产。1998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王*女在嘉禾县坦坪乡司法所的调解下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涉案...(本文书还有1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