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连**。
原告时*诉被告连**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自2014年7月1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系父子。原告法定代理人时*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时*与被告分居,同...(本文书还有4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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