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正月的一天,被害人易某1(女,2004年5月**日出生)在与其相邻居住的被告人朱*老屋(位于本县沿渡河镇樟树村5组)附近玩耍时,遇见被告人朱*。被告人朱*遂将被害人易某1带进自己的卧室内,并强行脱下女孩易某1的内裤,用手抠摸被害人易某1的阴部、屁股、大腿等处,对被害人进行猥亵。2014年2月18日,襄阳铁路公安处宜昌东车站派出所干警将被告人朱*抓获归案。
另查明,自2008年后,易某1之父因犯罪在外省服刑,其母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易某1跟随其年迈的祖父母在其姑父向某某家生活。案发后,被害人易某1之亲属以被告人朱*家庭生活极度困难为由,对被告人朱*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本文书还有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