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利息暂计至2018年4月28日为17,6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乡,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先后于2013年12月29日、2016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40,...(本文书还有1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