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杨**、杨*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杨**、杨*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杨**、杨**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赔付原告亲属《团体民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8日,霍山县扶贫移民开发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签订了《团体民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杨**(系原告亲属)是其中的被保险人,保险期自2018年6月13日零时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2018年6月17日,杨**驾驶摩托车在太阳乡上松林铺路段遇包遵春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本文书还有2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