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于**在对外负债、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其原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宁县支行(以下简称“昌宁支行”)、施甸县支行(以下简称“施甸支行”)副行长、行长的便利,虚构农行需要资金贷款调头等借款理由,辅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为使被害人相信还在部分借条上违规私盖施甸支行、昌宁支行的行政公章和信贷合同专用章,先后向杨*2、杨*1等24人骗取人民币5250.2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前期所借债务及高利贷本息等,其中还被赵*2(另案处理)所骗。至案发时尚有3841.35万元不能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于**利用其担任施甸支行行长的便利...(本文书还有12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