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73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上诉人湟源民川草原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因(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湟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申扎县人民法院(2018)藏2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湟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申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2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内容,并在查清本案事实基础上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李**无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人李**向法庭出示的《产品购销合同》列明该合同是由百得筛网标准件签订的,一审判决中列被上诉人李**为个体工商户“百得筛网标准件”的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本文书还有2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