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龙绿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粥家庄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龙绿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龙绿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9478.4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红小豆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购买红小豆15吨,每吨单价7776元,合计116640元。合同履行后,被告于2017年11月24日给付货款30000元,2018年3月28日...(本文书还有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