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诉被告黑龙江双河松嫩大豆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河大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双河大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期间四年零六个月加班费,合计116,666.6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争议纠纷,经大庆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理,并做出了庆高劳人仲字(2019)第58-****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仅支付给原告2017-2018年加班费46,436.78元,与事实不符,原告自2014年-2018年10月一直在被告单位工作,共计四年零六个月,期间原告任门卫岗位,周*、日全天加班,加班期间应为四年零六个月。仲裁裁决按二年加班计算加班费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本文书还有4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