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蜻蜓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蜻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寻梦公司和刘**:1。停止侵害红蜻蜓公司第905213号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2。在拼多多手机应用app案涉店铺首页及在温州日报、江苏日报、新民晚报三家行业内杂志、报刊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15日,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3。连带赔偿红蜻蜓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案涉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50,000元[含经济损失费(根据刘**的非法获利主张,若获利无法查清,主张法定赔偿)、三双鞋的购买费386元、风险代理律师费(法院判决金额的30%)公证费1,000元]。
事实和...(本文书还有44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