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吴**、第三人玉林市长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丰信息咨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陈**、吴**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桂09民终****号民事裁定:一、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追加第三人长丰信息咨询公司参与本案诉讼,并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梁**,被告吴**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第三人长丰信息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给原告,并支付至起诉时拖欠的利息23093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5日,但利息应计算至被告还清本金和利息之日止);2、判令原告从抵押物奔驰小型越野客车(车*:桂k×××××,识别代码:wdcdf7de4d*******,发动机号码:27892830093198)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陈**与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3600元给原告;5、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日,被告、原告、玉林市长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向...(本文书还有5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