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
1.2015年11月,被告人王**在向哈尔滨白氏民族风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氏食品公司)法人白某1索要土地流转费未果的情况下,授意“清欠小组”于某3、毛**、于某2、刘*2、王*2组织数十名村民、雇佣被告人闫*驾驶铲车来到白氏食品公司内,在王*2、刘*2指挥下,闫*用铲车推土将企业生产车间、库房大门封堵,并用铲车将企业的电水井铲坏,导致员工、车辆无法进出,企业无法生产。2015年12月31日,白某1被迫与东**委会签订《土地流转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同意向东**补交土地流转费用2010000元。
2.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在被告人王**授意下,“清欠小组”成员依据《补充协议》多次组织村民来到白氏食品公司采取谩骂、不让工人上班、用石头、砖头堵工厂大门等行为阻挠生产,迫使白某1先后6次向东**交纳人民币980000元。2017年1月至5月期间,在白某1无法支付《补充协议》余款的情况下,王**授意“清欠小组”成员以向村民发放工资为由组织数十名村民强占白氏酱菜厂,不让该厂工人上班。期间“清欠小组”成员将村民分成8组,于某3、毛**、于某2、刘*2、王*2等人轮流带班值守,毛**负责记录村民出工天数,于某3负责送饭,后期“清欠小组”决定雇用村民邵某2、于某4、于某5、于某6等人在厂内长期看守,阻止该厂成品及原料机器运输,整个过程持续5个月之久,致使厂内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腐烂,生产设备腐蚀。经...(本文书还有24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