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泗阳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泗阳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差额损失1558.13元并支付至60周*(按照宿迁市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政策进行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5827.5元、护理费623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20元、医疗费8218.8元、生活费5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上班,在2016年12月19日期间,原告和同时一起维修混凝土输送带的滚筒时受伤,2017年3月2日经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于2017年12月30日经宿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泗阳县社保部门根据规定核定...(本文书还有2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