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代偿款10045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又是同姓本家,被告正常做雪菜生意和销售白酒业务。2014年10月18日,被告向王*雨借款h30000元,由我担保,后被告不归还借款,我为被告代偿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王*雨把借条原件给我,并出...(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