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好民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好民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好民居公司向李**支付逾期进户违约金13937.73元。事实与理由:李**与好民居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购房款,购买了位于道里区××路、××、龙章路围合地块第**栋**单元**层**号房屋。双方合同约定好民居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给李**,但直至2013年11月1日好民居公司才实际交付房屋。好民居公司逾期304天交付房屋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
好民居公司辩称:1、本案已过法定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起诉。本案中李**起诉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依应当驳回李**的诉请。2、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属无偿委托法律关系,且因...(本文书还有2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