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谢**、江苏威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常**诉称,原告于2018年6月份跟随被告谢**和被告江苏威远建设有限公司在封丘嘉祥名郡做瓦工,工程结束后二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4680元,被告江苏威远建设有限公司分四次支付原告工资款5720元,剩下18960元出具欠条,被告谢**分三次支付了工资款3000元。原告因家中急需用钱,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剩下的工资款15960元,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被告江苏威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用人单位...(本文书还有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