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谢**、江苏威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王**诉称,原告于2018年6月份跟随被告谢**和被告江苏威远建设有限公司在封丘嘉祥名郡做小工,工程结束后二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1192元,被告江苏威远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款7500元,剩下23690元出具欠条,后被告江苏威远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款3320元,下余20370元。原告因家中急需用钱,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剩下的工资款20370元,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被告江苏威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本文书还有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