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翟**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王**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纪**、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于2014年7月22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暂支付利息8745元(利息是从2014年1月2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4年7月10日,以后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6月20日被告翟**出具借...(本文书还有1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