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山县冠华实业有限公司、乔**、秦**诉被告平顶山市嘉宸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冠华公司572625元及利息(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并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乔**经济损失8442元、赔偿原告秦**损失143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冠华公司与被告因为业务关系发生纠纷,诉讼后经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2014)鲁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调解书。因为近几年的经济形势问题,原告没有及...(本文书还有562字未显示)